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益互联系统(https://www.qyhl.com.cn/)所进行的资产与权益网络报价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任何进入权益互联系统的组织或参与动态报价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
第二章 释义
第三条 “竞价大厅”是指经组织方申请在权益互联大厅开设的,针对其组织的不特定种类标的动态报价活动的网络交易专区。“项目集市”是指经组织方在权益互联系统中发布的披露信息。
第四条 “组织方”是指接受委托方委托在权益互联竞价大厅组织特定标的报价活动的机构。报价活动的组织方(以下简称“组织方”)必须为权益互联网络交易联盟会员。
第五条 “联盟会员”是指依法设立并经权益互联审核确认后,可使用权益互联系统特定服务,与权益互联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意向竞买人”是指有意进入权益互联竞价大厅报价活动,但尚未取得报价资格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织方在相关交易文件中有其他称谓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竞买人”是指按照组织方的要求,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取得参与报价活动资格的意向竞买人,组织方在相关交易文件中有其他称谓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标的”是指动态报价活动中的资产或权益。
第九条 “《报价须知》”是指由组织方针对报价活动所制定的认为有必要向竞买人说明的注意事项的文件。
第十条 “保证金”是指组织方为了保证报价活动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要求竞买人在其报价行为开始前针对某个标的所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优先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某个标的的权利。“保留价”组织方设置的能够接受的竞价标的物最低(最高)成交价,具体的数额不公开显示。
第十二条 “加价(减价)竞价”价格上行(下行)的报价方式,即竞价由低至高(由高至低),依次递增(依次递减),直到最高(最低)价格成交为止。报价开始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竞买人可以对目标标的充分报价,报价高出(低出)部分应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一个或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如限时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限时报价周期起点,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某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最低)报价且该报价不低于(高于)保留价的竞买人即成为该标的受让方。
第三章 报价活动组织
第十三条 权益互联竞价大厅采用组织方发起制,即所有的报价活动均须由权益互联联盟会员发起。
第十四条 组织方负责提供报价活动及标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组织方负责提供《报价须知》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
《报价须知》的编制可参考如下原则:
(一)原则上,《报价须知》应写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标的名称、自由报价期起止时间、限时报价周期、报价起始价及加价幅度、受让方资格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受让资格条件的除外)、意向竞买人需要递交的材料、交易保证金金额及交纳与退还时间、违约处理等事宜,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还应在《报价须知》中明确竞买人应履行的相应程序及享有优先购买权一方的行权方式。
(二)《报价须知》中规定的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应不晚于自由报价期结束前24 小时。具体时间以各组织方《报价须知》中规定为准。
(三)《报价须知》发布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组织方应及时书面通知权益互联,并在权益互联系统中发布变更公告。
第十六条 组织动态报价活动的流程如下:
(一)组织方或委托方准备报价活动及标的的相关材料,编制并发布《报价须知》及其它相关交易文件。
(二)组织方在竞价大厅中录入动态报价活动及标的的相关信息。
(三)组织方接收意向竞买人申请,确认竞买资格,激活竞买人注册帐户。
(四)竞价大厅按组织方预先设定的时间启动报价,报价开始后,竞买人在报价期内参与报价。
(五)报价完成后,权益互联向组织方出具动态报价记录。
第四章 报价活动参与
第十七条 意向竞买人拟参与动态报价前,应在组织方规定的期限内在权益互联网站完成账户注册,已有注册账户的,可继续使用原账户。组织方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直接向意向竞买人分配注册账户。意向竞买人取得注册账户后,按照组织方的要求办理完成相关手续,成为竞买人,方可参与相应的报价活动。
第十八条 竞买人按照组织方发布的相关交易文件的要求参与动态报价活动。通过组织方指定终端参与报价活动的竞买人应提前熟悉报价环境,并遵守组织方相关规定;通过自备终端参与报价活动的竞买人应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通过公共环境参与报价活动的竞买人应注意注册帐号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报价系统。
第十九条 涉及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依照组织方发布的交易相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参与报价和行权。
第二十条 竞价大厅中的各标的采取的动态报价过程均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竞价大厅中所有标的按如下流程报价:
(一)第一阶段为自由报价期,在此期间内,竞买人可以对目标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二)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
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竞买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出价,在限时报价期内及时出价。
第二十一条 报价结束后,报价系统自动将报价信息生成《动态报价记录单》,供竞买人查阅或打印。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在报价活动中应及时关注组织方及权益互联的相关公告信息,并保持注册登记的联络方式的有效畅通。
第五章 报价活动的中止或终结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方有权中止或终结动态报价活动:
(一)权益互联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或组织方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权益互联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故障的;
(三)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报价期结束时间或限时报价周期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组织方指定终端参与动态报价活动时出现故障的;
(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动态报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六)组织方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动态报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三条(一)、(二)所规定情形,组织方决定中止或终结动态报价活动的,由权益互联在其网站予以公告;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三条(三)、(四)、(五)、(六)所规定情形的,组织方应通知权益互联,由组织方在权益互联网站或组织方自有标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采取中止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由组织方通知参与报价各方。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规则如下:
(一)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报价。
组织方对中止、终结报价活动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免责
第二十六条 竞价大厅中的标的按现状处置,标的描述仅供参考,权益互联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组织方或委托方变更已经发布的动态报价活动相关信息所产生的争议,权益互联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报价须知》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发布后,如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三条(三)、(四)、(五)、(六)所规定情形,动态报价活动中止或终结的,组织方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权益互联网站及其他信息渠道发布动态报价活动中止或终结公告,由此所产生的争议,权益互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三条(一)、(二)所规定情形,动态报价活动中止或终结的,权益互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公告后,发生任何争议,权益互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对自身的注册帐户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竞价大厅的用户,在竞价大厅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权益互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权益互联和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二)未及时关注组织方及权益互联发布的相关报价活动及活动变更信息的;
(三)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的;
(四)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竞价大厅时间为准,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大厅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第三十一条 其他适用于互联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权益互联网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权益互联将定期对权益互联系统进行系统维护,维护前24小时将在权益互联网站予以公告。权益互联系统在系统维护期间,相关服务暂停。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权益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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